郝鐵川先生在明報思潮刊登文章,引用了人類學家 Clifford Geertz 的一段話,提出法律不是一種全球性知識,而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我讀完了,覺得不妥,也說一點。Geertz提出:「法律乃是一種賦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務的特定意義的方式。無論未來終究會怎樣,可能的結果不會是彼此不斷接近的法律的統一,而是趨向於互有區別。」Geertz 這個觀點是代表著後現代主義法學,亦即摒棄約定俗成和固有的法學思想,是反規範主義法學。
郝先生後在其文的大部分,引用了英美兩國古怪的法規,去說明法律的「地方性」。這些古怪的法律絕非罕見,猶其在英國,早有人細心蒐集,並編輯成書,給大眾作娛樂。例如:在英格蘭的聖誕日吃 mince pie 是非法的;在英國寄信,把女王頭郵票倒轉貼是 treason,可判死刑;如果男子在大庭廣眾之下發誓一年之內不與妻子吵架,做到了,他就可以從國庫中領一隻火腿;等等。這些法律,正是歷史遺下來的文物,都沒有被 overrule,純屬搞笑,雖說理論上仍然有效,但誰會去介意執行?郝先生竟用了一大篇幅過期的細枝末節的法律,去說明 Geertz 的後現代主義法學地方性?
郝先生後來談起憲制性法律,比較英美兩國的政治制度,用一堆三權二權分立和國家元首間選世襲的不同來說明「地方性」。美國的不說,英國的,郝鐵川用女皇的特權作例,即 royal prerogatives,指在理論上英王擁有特權,在政制裏作一些不民主的決定。例如,英王可打破 convention 直接解散國會,又例如,像上一次國會大選,當沒有單一政黨獲得 absolute majority 的議席下,英王有權決定如何選擇首相等等。但明白英國政制的人,必定知道這些英王特權是受到限制的,那限制就是那些 convention 本身,女王受不起輿論壓力,絕不會作違反人民意願的決定,否則王朝危旦,她老人家也擔不起亡朝之責。郝先生用外國始乎不民主作例子用意為何?
郝先生在文末提出,因法律的地方性,不要以所謂國際標準判斷一切。「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提醒人們不要以所謂的國際標準判斷一切,犧牲本國、本民族的多樣性,當屬一個別具價值的命題。我們應該謹慎地對待每一筆歷史遺產,努力把現代元素、現實需要注入其中,使歷史傳統得以創造性地轉換,這要比輕易否定先人智慧、砸爛歷史傳統略高一籌」但郝先生在文中並沒有論及任何國際標準。諷刺的是,文首所云的後現代主義法學,就是要勇於擺脫地方性的局限,Geertz 的主義就是不把「地方性」作為真理和規範。郝文所引用的古怪法例也正說明了這後現代取態,法律知識的地方局限性,棄之而毫不足惜,捨棄它,去發展新概念。這就是後現代。若郝先生提出「去後現代」的「後現代主義」,這種「後後現代主義」,是很「後現代主義」的,但最後又回到「前現代主義」–「對時下人們熱議的香港立法會功能組別制度,我們是不是應該採取這種敬畏先人智慧、 注入現代元素、力求創造性轉化的紳士風度呢?」這樣前前後後,要不我天資愚頓而看不明白,要不,說穿了,就是胡扯。說了「立法會功能組別制度」,就露了小尾巴。
郝鐵川這個大名倒是聽過的,很耳熟,一查,原來郝先生不單是中國比較法學會副會長,還是中聯辦宣傳文禮部部長,喔,早這樣一說,我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