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連海被判入獄兩年半,根據北京市大興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趙的罪名是「尋釁滋事」。
趙連海的孩子因吃了含三聚氰胺的三鹿毒奶,患上腎結石。趙為受害幼兒的父親,亦即是受害人,本應有權利從民事興訟索償,以討回公道。若按著法律程序提出訴訟,法院是必需接納的。在香港或英國,若趙的經濟能力不及打官司,政府還會提供法律援助。除了訴於法庭,受害人可以從其他途徑尋求公義,包括集會結社、示威抗議等。若案在英國,此判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一、六、十、十一和十四共五章所述的基本人權。
趙連海究竟犯了什麼罪?判決書所列的「犯罪行為」是,「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多人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丰台區等公共場所,採用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實情是,趙與其他受害家長組織起來,互相支持,自力救濟,一面循法院伸訴,一面向公眾交代,以喚起社會注意。這些行動全是和平的,集會抗議喊口號,是文明社會所鼓勵和包容的。但在中國,卻被法庭羅織成尋釁滋事的罪證。趙連海由受害民事的原告,被枉屈成刑事被告,一個為保護孩子而出頭的爸爸,被法庭判成要坐牢的犯人。
一班香港人大議員嚷著去信人民法院求情。表面上,他們像盡了人性道義,說法院應考慮被告人動機純良,該寬容愛子深切,留押一年已夠了。但一個邏輯,這樣求情了,就是承認趙連海犯罪,罪名成立,法律合理。
法庭本是秉行公義的地方,可是當司法機關淪為當權者打壓異己的工具,而法官不過替極權統治者提供政法服務。早有零八憲章起草人劉曉波被判十一年,追究豆腐渣工程的譚作人五年,愛滋病維權士胡佳三年半,到現在的趙連海,判決都是法理難容,為人情所不合。連昂山素姬也放了,究竟中國明天還有多少宗冤獄?
網上流傳的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比例原則》:替小一點的孩子問,這奶粉是怎麼回事,判兩年半。替大一點的孩子問,這校舍是怎麼回事,判五年。替共和國大大小小所有的孩子問,這國家是怎麼回事,判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