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中興

美國今月下令禁售于中興通訊公司七年。禁令一出,派在美國波士頓的同事瑪莉立即發電郵與我報信。記得大概三年前,中興公司在深圳總部的律師曾接洽我們以前工作的合規事務所,當時由我和瑪莉主責交付建議書,工作內容包括協助草擬中興公司內部法規章則。瑪莉是紐西蘭律師,不諳中文,主要由我負責溝通。幾次相討後,大家談不攏。當時中興的律師認為我們不懂得中國大陸的法律,特別在關於反競爭和反壟斷法。我們亦覺得,當時找我們的兩位律師要求諸多,但對如何管理英美所轄的相關合規事務卻顯得毫無頭緖,更遑論對出入口禁令限制的相關法規建構有任何認識。結果,我們利落的送走一位正被美國政府調查的中國客戶。

一年後中興公司先付了三億美元罰金,成功與美國商務部和解。其餘六億,可以在七年暫緩期中確切履行和解協議中的條件後豁免。不用兩年,中興被掲作虛假陳述,禁令即復。中國國資委有發言人稱:「中興通訊在歐美國家缺乏法律意識和保密意識,相關應對行為非常愚蠢和被動。」一語道中了我們當年對中興的印象。瑪莉傳來電郵譏諷,說如果中興的律師當時願意聽勸,及時建立相應的合規架構和文化教育,一切或者不同。為什麼跨國企業必須要成立一個獨立於法律部門的法規專責人員部門,正是這個原因。企業法律部門往往不能亦不會為公司商業道德和合規事務作最後把關。他們主力應對業務需求,為了生意,聰明地想出一切看似可以的營商辦法,奇型怪相的商業買賣合約,精密的措辭,未必見得是光明磊落。合規從業,正是企業需要聘請回來敢向利潤說不的。

中興公司的名字取得好,在被美國政府扣着喉嚨之際,領導人不要着急去管這一場貿易戰如何去打,反而讀一讀歷史,清朝同治年間,列強壓境,的確掀起過一場洋務中興運動。整治工業,大興輪船,但最終因官僚管治文化無法質變而告敗。今天國人要自強,除了要趕上去研製高端晶片,最重要還是把簾幕後面的慈禧連朝珠旗頭金甲套一併揪出來扔進井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