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衛報新聞,報導了一宗庭案。
該案是一宗 bungled robbery,即搶劫不成的搶劫案。案中四名被告被指控於六年前在希斯路機場持械行劫。四名被告原計劃劫走一批價值一千萬英磅的貨物,但因誤讀一份航空資料文件,搞錯了時間,只劫去了其中大約價值二百萬磅的。
讀過的案例中,烏龍的被告大有人在,倒不為奇。奇在,這是英國除北愛爾蘭外近四百年以來首宗沒有陪審團審理的嚴重刑事案件。須知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系刑事法的特點。不只是特點,它與「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原則一起,是普通法系裏刑法的最基本又核心的原則,而且經過了幾百年來的認可和實行,在司法制度裏早有如泰山般不可動搖。
簡單說,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團的角色就是案件事實的判斷者。被告與證人所作的證供,誰孰誰非,得由陪審團來決定。案中一切法律問題,則由法官和律師們去費心。結案時法官會對陪審團給于法律和案情指引,被告罪名成立不成立,是陪審團經過評議和考慮所有任何合理疑點之後所作出的裁定。
陪審團的存在,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例如它能在審訊過程中容許公民參與、反映公民社會價值、限制公權等等,這都是非常嚴肅的。絕不像早陣子報紙報導內地一名年輕才俊法官在港交流時,到法庭旁聽之後所說「簡單來說,不就是讓群眾評評理嘛」這樣膚淺。
既然陪審團在刑案審訊中如此重要,為何如此嚴重械劫案,竟然沒有陪審團?原來,幾年前議會通過法例,根據 s 44 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 ,容許法庭在陪審團有被非法干預 (jury tampering) 的危機或陪審團正被非法干預、或陪審團已被非法干預的情況之下,讓法官獨自審理刑事案件。雖然法例已訂立幾年,但從未曾被法庭引用。此機場烏龍搶劫案正是第一宗。
此審訊是案件的第三次重審。經頭兩次審理,上訢庭法官考慮到由檢控官引用警方所提供的「秘密證據」之中,有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審訊中有陪審團被非法干預的可能,決定不讓陪審團參於審訊,以免妨礙司法公正。
明天,這案子便要開審。毫無疑問,此案將成為英國又一地標案例。只不過,看著歷史判決在一堆疑團之上,在一份「秘密證據」裏,模模糊糊,實在有欠光明磊落。